《2008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8月1日生效,加強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免受騷擾,包括18歲以下人士、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以及直系和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
勞工及福利局今天(7月31日)表示,《家庭暴力條例》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民事補救,主要讓某些特定家庭關係中的個人及其子女,透過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另一方的騷擾。
由8月1日起,條例擴大涵蓋範圍,由原先針對配偶和異性同居者之間的騷擾行為,延伸至包括前配偶、前異性同居者,以及直系和延伸家庭關係的成員。
修訂條例加強保護18歲以人士,他們在起訴監護人協助下,可就其父母、兄弟姊妹,和特定直系及延伸家庭關係成員的騷擾行為,向法院申請強制令。
法院也可在發出禁止施虐者進入某些地方的強制令時,更改或暫停執行關乎相關未成年人的管養令或探視令;法院並可規定施虐者,參與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的反暴力計劃,以改變其暴力態度和行為,防止暴力事件再次發生。
法院如認為施虐者曾導致申請人或有關未成年人身體受傷害,或合理地相信施虐者相當可能會導致申請人或有關未成年人身體受傷害,可在發出強制令時,附上逮捕授權書。
為配合婚姻及子女管養權的相關程序,法院可延長強制令或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上限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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