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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6日

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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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吸煙定額罰款條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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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潔廉(左)、何蓓茵

禁煙罰款:食物及�生局副秘書長楊何蓓茵(右)公布違例吸煙定額罰款制度詳情。旁為�生署助理署長黎潔廉。

*

     食物及�生局宣布,引入違例吸煙1,500元定額罰款制度,《2008年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今天(2月6日)刊憲,2月20日提交立法會。

 

     食物及�生局副秘書長楊何蓓茵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條例草案旨在簡化現行的傳票檢控程序,以及更有效處理在法定禁煙區或公共交通公具,吸煙或攜帶點燃香煙的罪行,也可令政府和法院的資源更妥善運用。

 

簡化程序增阻嚇力

 

     楊何蓓茵說:「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後,執法人員可採取更多執法行動,從而加大整體執法策略的力度和成效。假如違例者願意繳付定額罰款而毋須訴諸法院,法院的工作量也可望減少。」

 

     現時採用的傳票檢控,被告人自觸犯法例當天至上庭應訊,可長達3個月;劃一定額罰款加上被告人須在短時間內繳交罰款,可提高阻嚇力。

 

     她表示,1,500元的罰款額,與其他公眾地方清潔罪行的罰款額相同,也在公眾諮詢中獲大多數意見支持。

 

     在擬定的定額罰款制度下,任何人士因吸煙獲發定額罰款通知書,須在21天內繳付定額罰款。繳付定額罰款後,即可解除其一旦因該罪行被法庭定罪而須負上的法律責任;被罰者可根據通知書上所述的方法提出抗辯。

 

逾期繳款須加罰額

 

     若在21天內未繳交定額罰款,電腦將再發出通知書,提示被罰者在發出通知書後的10天內繳交有關罰款。

 

     若有關人士在該段時間內仍未繳交罰款或作出抗辯,律政司人員將申請法院頒布命令,要求有關人士在14天內,在1,500元罰款外,另繳1,500元附加罰款及300元行政費用,合共3,300元。

 

     若有關人士在法庭頒令後14天內仍未繳交罰款,法院將發出欠繳罰款令,有關人士將被視為未有繳付根據定罪而判決所須繳付的款項,根據《裁判官條例》處理,可被判監。

 

     條例草案賦權康樂及文化事務署、食物環境�生署和房屋署的指定人員,可在一些他們管理的場地,向違例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楊何蓓茵表示,賦權這些部門人員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旨在輔助控煙辦的工作,加大執法力度,但有關工作不會凌駕這些部門現時須優先執行的職務。

 

拒示身份證屬違法

 

     她表示,將增加控煙督察的人手,因為除了執行定額罰款,也會在公共交通交匯處,以及一些現時不需要禁煙的合資格機構實行禁煙,故將有更多執法行動。控煙辦公室目前共有78名控煙督察。

 

     楊何蓓茵呼籲市民和執法人員合作,執法人員若擬發出定額罰款告票或傳票予1名人士,根據條例草案有權要求該名人士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如該名人士拒絕,在條例草案下屬違法,最高罰款可達10,000元。

 

     執法人員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邀請警方協助,如有關人士在警員要求下才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執法人員將控告該名人士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而吸煙罪行也改以傳票形式檢控,即該名人士需要為兩項控罪上庭受審。

 

     如該名人士在警員要求下仍不肯出示身份證文件,將被加控妨礙執法人員執法,最高罰款可達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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