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天(11月7日)通過修訂《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的決議案,11月9日刊憲,同日上載民政事務總署大廈管理網頁。
《建築物管理條例》內強制業主立案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規定,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有關修訂詳法團就有關建築物的公用部分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的各項規定。
民政事務總署表示,法團即使已盡了責任,適當管理和維修大廈,大廈的公用部分仍可能發生意外,引致第三者身體受傷或死亡,法團及業主可因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因此,法團應為大廈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根據規例,每份保單的單一事故最低承保額,不得少於1,000萬元。仍未購買保險的法團應盡快購買保險,確保業主和第三者的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由於違例建築物是非法的建築物,業主應盡快清拆,因此,規例不會強制規定法團就違例建築物所引致的法律責任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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