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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19日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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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未補價出租居屋罰款兩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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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署及房委會

     1名居屋業主在未補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出租予他人,上月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違反《房屋條例》罪名成立,罰款2萬元。

 

     另外,1間財務公司06年以放債人身份,為1名居屋單位業主重新按揭;該業主尚未向房委會繳付補價,有關按揭也未獲房屋署署長預先批准。

 

     該財務公司上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非法作出按揭罪名成立,罰款2萬元。

 

     房屋委員會提醒市民,「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單位的業主,如需把單位重新按揭,必須取得房屋署署長預先批准,或先向房委會補價,解除轉讓限制,以確保公共資源得以善用。非法按揭或轉售,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禁監1年。

 

     業主如有財務困難,可向房屋署申請重新按揭,而毋須補價。房屋署如發現違規情況,會迅速調查及檢控。

 

     詳情請瀏覽房屋署及房委會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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