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表示,公屋租戶是按月繳交公屋租金,包括差餉及管理費,並沒有預繳上期差餉,因此,延後退還今年首兩季差餉,並沒有因此而賺取額外利息。
至於停車場租戶不獲退還差餉,是因為租戶購買泊車證,一般沒有固定車位,退還差餉涉及的款項微不足道,行政費用遠高於效益。
房委會今天回應有關退還今年首兩季差餉的報道時指出,雖然《2007 - 08年度財政預算案》提出寬免本年度首兩季差餉,但延至今年7月及10月才退還該兩季的差餉,絕對恰當,也與過去退還差餉的安排大致相同。
該會表示,退還差餉並非法例所規定,而其一貫的安排是,行使酌情權退還差餉給租戶,有關安排非常恰當。
房委會指出,公屋租戶並沒有向房委會預繳上期差餉,而是按月繳交公屋租金,包括差餉及管理費,因此,房委會並沒有賺取額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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