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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30日
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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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條例修訂四月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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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及科技局建議修訂《專利條例》,以落實世界貿易組織通過給予世貿的經濟體系成員更大彈性,採購專利藥品的仿製本以處理公共�生問題的《議定書》。

 

    《2007年專利(修訂)條例草案》今天刊登憲報,4月18日提交立法會;草案的建議,令香港在處理極度緊急的公共�生問題時,在藥物供應方面能有更多選擇。

 

     草案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基於公眾利益認為有必要或適宜時,可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香港處於極度緊急期間,以處理公共�生問題。

 

     在這極度緊急期間,若�生署署長認為香港沒有足夠能力製造某種藥品,以控制當時的公共�生問題,可批出進口強制性特許,容許適合的人士(在未獲有關專利所有人的授權下)進口該藥品。

 

     如有世貿成員要求透過《議定書》獲供應某仿製藥品,�生署署長可向本地製造商批予出口強制性特許,容許該製造商製造有關的藥品及把藥品輸往有關的成員。

 

     政府在進口和出口強制性特許,加入符合《議定書》的條款和條件。按《議定書》的規定,《條例草案》的條文規定須向有關專利所有人繳付適當報酬。

 

    《條例草案》也就上訴機制作出規定,讓感到受屈的人士,就�生署署長按《議定書》發出強制性特許以出口或入口藥物的決定,向法庭提出覆核呈請。

 

     工商及科技局表示,擬在《條例草案》通過和制訂成為法例後,向世貿發出香港接納《議定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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