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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14日
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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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標籤例寬限期不再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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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食物局局長周一嶽表示,今年7月,《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的寬限期屆滿後,無意再度延長。

 

     周一嶽今天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假若再次延長寬限期,除了對今年7月9日前已更換新標籤的業界不公平,也令7月9日後含有致敏感物質的產品,毋須附上「可能含有引致敏感的物質」的標籤,對消費者造成不便及混淆。

 

     他指出,為了讓業界有足夠時間出售出存貨及更新標籤,故延長原先18個月的寬限期,延長至30個月;其後並再次因應業界要求,再度延長寬限期至36個月,至今年7月9日。

 

     周一嶽認為,業界已有充分時間,向出口商查詢有關產品的成分,並在需要時,檢驗及更新產品的標籤。

  

     當局於2005年8月,擬訂了《有關食物致敏物、食物添加劑及日期格式的標籤指引》供業界參考。

 

     修訂條例要求食物標籤標示8種已知可能引致某些人士敏感的物質,包括:含有麩質的穀物、介殼類動物及介殼類動物製品、蛋類及蛋類製品、魚類及魚類製品、花生大豆及兩者的製品、奶類及奶類製品(包括乳糖)、木本堅果及堅果製品,以及百萬分之10或以上分量的亞硫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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