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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27日
禁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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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例生效  各部門加強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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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2007年1月1日起生效,所有工作地方、公眾地方、食肆、街市及公眾遊樂場地內大部分範圍實施禁煙,食物環境�生署和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場地管理人員,也已獲授權執行禁煙要求。

 

     �生署副署長梁挺雄今天主持跨部門會議後表示,相關政府部門,包括食環署、康文署、警務處及海關,均致力確保其管理的轄下指定範圍達到禁煙要求。

 

     他呼籲市民遵守法定要求,並與場所管理人合作,保持無煙環境。

 

     食環署和康文署的員工將確保轄下場地提供足夠的不准吸煙標誌,以及適當指示。有關的場地管理人員,已獲授權在轄下的非吸煙場地執行禁煙要求。

 

     康文署在全港1,447個公眾遊樂場地內的255個,劃分吸煙區。吸煙區將與公眾遊樂場地內的其他地方清楚區分,遊樂場地內也有清晰的地圖及指示,顯示吸煙區的位置。

 

     場地管理人員有權要求吸煙人士停止在禁煙區內吸煙,並要求任何拒絕合作的吸煙人士提供姓名、地址、身份證明文件,以及離開禁煙範圍。

 

     市民可在周一至六上午9時至下午10時,致電控煙辦公室投訴及諮詢熱線2961 8823,舉報違例吸煙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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