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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9日
融和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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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歧視條例不虞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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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表示,《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不會導致「以言入罪」;他指出,「種族騷擾」的定義,是指一些不受歡迎行為,而這些行為,會令被稱呼的人士感受到冒犯、侮辱或威嚇,才構成種族騷擾。

 

     慣常的地道用語,如果不涉及冒犯、侮辱等意思,是不會構成非法行為的;而違反這項條文的後果,只會涉及民事責任。

 

     何志平今天在香港電台《香港家書》節目中表示,大部分社會人士認同立法是正確的政策方向,但也有不少意見指草案的條文,未能有效消除種族歧視及未能協助少數族裔融入社會。

 

新來港人士非種族

 

     對於有意見指草案有太多豁免條文,何志平指出,要有效保障種族群體享有不受歧視的個人權利,同時又要尊重和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並不容易,故建議條例草案在某些情況下加入例外條文。

 

     至於有人提出把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納入條例草案的範圍,他表示,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對「種族」的定義,新來港人士並非自成1個種族群體。

 

     何志平說:「部分新來港人士所遇到的歧視待遇,實質上如階級歧視一樣,是種社會歧視,跟他們所屬的種族無關。

 

不虞引發大量訴訟

 

    「故此,如果用透過禁止種族歧視的法例來處理一些新移民所遇到的社會歧視問題,實在並不恰當。」

 

     他指出,香港是個和諧的城市,條例草案建議授權平等機會委員會日後負責條例的執行,而根據平機會執行其他3條禁止歧視法例的經驗,絕大部分的投訴,均可透過調解而成功解決。

 

     故此,他認為,《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生效後,不會出現大量訴訟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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