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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2月6日
動物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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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可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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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

     立法會通過《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由現時的最高罰款5,000元和監禁6個月,增至罰款20萬元和監禁3年,加強阻嚇作用。

 

     �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表示,在1年內完成檢討《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以進一步推進動物福利。

 

     周一嶽今天在立法會表示,了解議員和動物福利組織的訴求;並重申,政府和所有動物福利組織,都是朝�同一目標努力,就是推進動物福利。

 

新罰則發明確信息

 

     他承諾,在條例草案通過後的1年內,完成檢討《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然後向立法會匯報結果;並邀請主要的動物福利團體的代表參與有關檢討工作。

 

     根據《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包括打、踢或殘酷地折磨動物。

 

     漁農自然護理署說,新罰則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本港絕不容忍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

 

照顧寵物切勿遺棄

 

     就動物福利問題,市民應妥善照顧寵物,尊重動物的生命,應該考慮清楚所需提供的照顧才飼養寵物,切勿把牠們遺棄。

 

     市民發現任何虐待動物行為,應報警或致電政府熱線1823向漁護署舉報。

 

     聖誕節和新年假期臨近,市民或以寵物作為禮物,送禮者應須確保對方有能力照顧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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