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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1月4日
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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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戶虛報資產遭收回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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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1名公屋租戶向房屋委員會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時,明知當時擁有的資產遠超逾該家庭可保留公屋單位的資格,但仍作虛假陳述,11月2日被荃灣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20,000元。

 

     房屋署已收回該租戶的公屋單位,並重申,絕不容忍租戶明知而作虛假陳述,一經調查屬實,定必採取檢控行動。

 

    《房屋條例》要求公屋租戶呈報各項有關資料,若租戶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該租戶要每兩年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以便房委會審核其家庭是否符合繼續租住公屋單位資格,以及釐訂其應繳付的租金水平。

 

     該租戶在去年5月作出虛假陳述,經房屋署調查後發現,他當時擁有的資產遠超逾該家庭可保留公屋單位的資格。房屋署遂引用《房屋條例》作出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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