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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9日

公眾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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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禁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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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天通過《2005年吸煙(公眾�生)(修訂)條例草案》,根據新法例,絕大部分的工作和公眾地點,如食肆、辦公室、學校、醫院、街市、卡拉OK,和不同年齡人士光顧的酒吧的室內區域,由明年1月1日起實施禁煙。

 

     �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今天在立法會表示,控煙辦督察將根據投訴和舉報,策略性地針對「黑點」,加強巡查和執法。

 

     6類「合資格場所」,即夜總會、商業浴室、按摩院、麻將館、會所內指定的麻將房,以及某些酒吧,最遲須於2009年7月1日實施禁煙,條件是必須只限18歲或以上的人士進入該等場所;並遵行其他條件,以及須在過渡期間知會�生署署長。

 

     至於《公眾�生及文康市政條例》第107(3)條之下的任何「公眾遊樂場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署長劃定的「吸煙區域」,可獲豁免於禁煙規定之外。

 

吸煙區遠離遊樂場

 

     康文署署長將確保這些吸煙區域遠離兒童遊樂場地、體育場地及主要通道,以減少對其他使用者的影響;並在劃定吸煙區的過程中,諮詢有關區議會。

 

     除上述地點外,禁煙的規定也涵蓋其他室外區域,包括醫院的室外區域、所有學校的室外區域,包括大學校園、公眾泳灘、公眾泳池(泳池範圍和看台)、香港大球場及旺角大球場(草地球場區和看台)、公共交通交匯處、香港濕地公園,以及扶手電梯。

 

     如僱主提供居所供兩個或以上的僱員共住,也將實施禁煙。但禁煙規定不適用於僱主與僱員共住的居所,例如僱主在自己家居內向僱員(家庭傭工)提供的住宿。

 

     就公眾交通交匯處而言,法例授權�生署署長可在憲報刊登公告,把由兩類或以上的公共運輸工具的總站所組成,或由多於1條的《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的任何巴士總站的全部或部分為禁止吸煙區。

 

     基於資源運用的優先次序,這項措施將於稍後階段,在吸煙罪行引進定額罰款制度後才實行。

 

煙包禁用誤導字眼

 

     新法例免除管理人須展示禁煙標誌的法定要求,禁止吸煙區的管理人可自行決定在何處和如何展示禁煙標誌,或作出其他安排,使禁煙規定眾所周知。

 

     條例也禁止在煙草的封包及零售盛器上,展示可能具誤導或欺騙成分的描述字眼,規定煙草產品的封包或零售盛器須以圖片式樣展示健康忠告。

 

     持牌報販展示煙草廣告的寬限期,則由1年延長至3年,即直至2009年11月1日。

 

     條例賦予�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委任督察的權力,以協助執行條例的有關條文。

 

     控煙辦公室將舉辦連串宣傳和公眾教育活動,宣傳新法例,並為管理人舉辦工作坊,以及推廣其戒煙服務;並繼續與控煙(無煙食肆)工作小組合作,向飲食業宣傳最新的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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