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福利及食物局宣布,《2006年公眾�生及市政(修訂)條例》今天刊憲,並即時生效。
修訂旨在讓食物環境�生署人員,當在港出現「蚊致健康危害」時,毋須先向有關處所負責人發出清除積水通知書,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請手令進入處所,清除潛在蚊子孳生地,以防蚊患,並向有關處所的負責人追討有關行動的費用。
有關處所負責人,包括如佔用人、業主或管理團體。
「蚊致健康危害」的情況,是指當潛在蚊子孳生地的所在地500米範圍內有登革熱患者、在兩公里範圍內有屬本地個案的日本腦炎患者,或所在地區的地區性誘蚊產卵器指數高於40%。
�福局強調,食環署只在有「蚊致健康危害」而未能聯絡有關住戶或業主時,才向法院申請手令。
如能在獲發給手令及進入處所前聯絡有關樓宇單位住戶、業主或土地司理人,食環署人員便盡量要求他們自行清理積水。
修訂條例也規定負責大廈物業管理的團體,必須承擔大廈公用地方產生積水而孳生蚊子的法律責任,並責成他們防止及清理潛在蚊子孳生地。
法例並非旨在方便政府起訴有關住戶或業主,而而明確規定,只有當蚊患是因某人的任何行為、失責或默許而引起,有關人士才屬犯罪。
�福局重申,防蚊工作需要政府和市民合作,才可成功。市民應經常清理積水和採取合適的防蚊措施,減少蚊子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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