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福利及食物局署理副秘書長劉明光強調,禁止散養家禽的立法修訂與《基本法》第105條保障財產權的規定一致,故不作賠償並沒有違反《基本法》;並指出,一旦賠償或會吸引不法分子走私家禽圖利。
自法例2月13日生效以來,當局共巡查了27,000多戶,充公170多隻家禽。
�福局 2月8日刊憲,修訂《公眾�生(動物及禽鳥)(禽畜飼養的發牌)規例》及《廢物處置條例》,禁止不可散養雞、鴨、鵝、鴿和鵪鶉。
任何人士如未經許可而散養該5類家禽,均屬違法,可被罰款5 - 10萬元;有關修訂已於2月13日生效。
至今充公逾百家禽
劉明光今天在立法會表示,法例生效以來,共巡查了27,000多戶,充公170多隻家禽。
律政司提交立法會的文件指出,《基本法》第10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律政司表示,目前的情況並不涉及正式徵用財產;而有關的立法修訂,本身不構成家禽所有權轉讓給政府,也沒有終絕家禽所有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而立例禁止散養家禽的立法修訂,並沒有造成事實徵用的情況。
法例不涉徵用財產
個別戶主也可因預知有關的修訂法例即將生效,屠宰其飼養的家禽自用。由於他們有選擇,所以戶主在修訂法例生效前自願向政府交出家禽,或當局因合理地懷疑某人違反修訂條例的規定,根據有關法例充公其飼養的家禽,均不構成事實徵用財產。
劉明光強調,禁止散養家禽的立法修訂與《基本法》第105條保障財產權的規定一致,故不作賠償並沒有違反《基本法》。
他表示,主體條例的修訂預期今年內提交立法會,以解決法例中對非法飼養家禽的執法和制裁不一致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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