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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1日
產假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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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澍堃:引入侍產假增經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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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局長葉澍堃表示,由於香港的公司大多數為中小型企業,人手調配的彈性較低,故立法引入侍產假或親職假,將增加經營成本,運作上也可能出現困難。

 

     不過,他強調,將留意相關發展,並在適當時候研究有關建議。

 

     葉澍堃今天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馮檢基的提問時說,目前並無有關侍產假的國際勞工標準;已引入侍產假的經濟體系提供的有薪或無薪假期,通常介乎2 - 15天不等。

 

     他指出,親職假通常是緊接產假及侍產假之後,相對較長的假期,以便讓身為父母的其中1方協助照顧其初生子女。

 

制度不同難作比較

 

     不過,目前提供侍產假或親職假的經濟體系比較少,可供參考的經驗也相對有限。

 

     至於本港產假相關的勞工法例是否落後於其他已發展經濟體系,葉澍堃表示,不同地區有不同的制度和產假條文,故不宜把香港有關產假的法例與其他地方直接比較。

 

     他重申,將不時檢討有關條文是否需要修改。根據現行的《僱傭條例》,本港懷孕僱員,只需在產假開始前按連續性合約受僱,便可享有連續10周的產假。

 

     如僱員在分娩前後出現健康問題,僱主須額外給予她最多4周的休假。

 

     如該僱員符合受僱期的規定,則可同時享有相等於其正常工資五分之四的產假薪酬。

 

區內產假薪酬較低

 

     目前大部分亞洲國家為僱員提供的產假日數,由60天至14周不等。有些地區的產假或較香港長,但其產假薪酬則較香港低,或者支付產假薪酬的責任並非全由僱主承擔。

 

     至於先進國家,以美國為例,懷孕僱員雖可享有12周產假,但這是無薪產假。

 

     英國的分娩保障制度比較獨特,雖然懷孕僱員最多可享有26周的法定產假薪酬,但其僱主可根據其國家保險的供款額,在下次向稅局繳納稅項時,從中扣除9成以上已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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