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建議修例,承認註冊中醫簽發的病假證明書,讓僱員可享有在法定條例下的病假、疾病津貼及醫療費。
《2005年為僱員權益作核證(中醫藥)(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今天刊憲,6月15日提交予立法會首讀。
該條例草案載有對《僱傭條例》、《僱員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病(補償)條例》雜項修訂建議,承認註冊中醫醫治、進行身體檢查和發出核證。
有關建議就僱員有權享有在上述條例下的權益,承認註冊中醫所給予的醫治、身體檢查和所發出的核證。
勞工處指出,條例草案對《僱傭條例》的建議修訂,主要包括承認註冊中醫簽發病假證明書,讓僱員可享有在條例下的疾病津貼。
至於對《僱員補償條例》的建議修訂,主要包括承認註冊中醫可證明因工受傷引致的病假,以及容許因工受傷的僱員可獲發還有關的醫療費。
對《肺塵埃沉�病(補償)條例》的主要修訂,包括容許肺塵埃沉�病患者,可獲發還因接受註冊中醫診治與其肺塵埃沉�病相關而屬合理所需的醫療費。
條例草案也載有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作出的相關修訂建議,以承認由註冊中醫發出的或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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