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務管理局宣布,撤回放寬在電視及電台宣傳《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毒藥表第I部分及《抗生素條例》下《抗生素規例》第I附表所列受限制藥品的建議。
廣管局今天表示,鑑於社會人士關注放寬這些廣告對公眾健康構成潛在危險,故決定接納廣管局業務守則委員會的建議,撤回放寬在電視及電台宣傳《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毒藥表第I部分,以及《抗生素條例》下《抗生素規例》第I附表所列受限制藥品的建議。
該局在1月份的會議後表示,社會各界,特別是醫學界代表,對放寬有關的藥品宣傳表示關注,而由於有關藥品的使用可能危及病人,對於應否准許對觀眾仍發揮重大影響的電視及電台接受受限制藥品的廣告宣傳,各界仍持保留意見。
故此,廣管局當時決定,交回業務守則委員會與衞生署跟進。
廣管局表示,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11條的規定,在今年4月審理了166宗個案,共涉及302宗投訴。
其中涉及11宗投訴屬於輕微違規、216宗投訴屬於理據不足,餘下75宗投訴則不屬條例第11條的管轄範圍。欲知詳情,請瀏覽廣管局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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