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手扶弱基金委員會宣布,基金將於今年3月接受申請,預計於第2季進行審批,隨後向獲批申請的非政府機構發放撥款。
委員會今天召開首次會議,討論基金的成立、發放、申請資格和監察機制等議題。
基金將撥出約1億9,000萬元,邀請社福界的非政府機構申請撥款,用以推行各項扶助弱勢社群的計劃。
委員會將根據非政府機構從商業機構獲得的現金或實物捐贈,按額資助該非政府機構。
每宗申請資助上限50萬
為鼓勵非政府機構申請撥款,並且讓基金盡可能惠及最多非政府機構,每間非政府機構只能在第1輪撥款中提交1分申請書,每宗獲批申請的資助上限為500,000元。商業機構的捐款則不設上限。
餘下約1,000萬元則用以推行多項支援措施,以協助政府、商界和社福界建立和維繫伙伴關係,包括進行研究、評估或推行計劃;設立網上平台及維持平台的運作;以及進行宣傳活動。
撥款將分兩輪發放,委員會分別預留8,000萬元及1億1,000萬元作首輪和次輪撥款之用。
首輪撥款如有任何餘款,會撥入第2輪或以後各輪的撥款中,直至基金撥款用盡為止。
凡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真正慈善非政府福利機構,均可向基金申請資助。
計劃須符合申請資格
合資格的服務計劃為:
.服務建議應切合政府福利政策的目標,並且目前沒有得到任何形式的政府、現有慈善信託╱基金等的資助;
.服務建議必須在香港推行,並且能直接惠及弱勢社群,例如殘疾人士、未能得到足夠社區支援的長者、不幸家庭的兒童及家庭暴力╱虐待事件的受害人等;
.有關捐贈必須由在香港註冊及經營業務的商業機構提供;
.申請的非政府機構所提交的服務建議,涉及的捐贈項目必須為商業機構提供的現金、實物或包括兩者的捐贈。
委員會會在確認申請機構已展開服務計劃及已收到商業機構的捐贈後,才向申請機構發放撥款。
如申請機構未能提供所需的充分資料,或未能按獲批的建議或未能如期完成計劃,社署保留不發放撥款的權利。
須交進度報告
非政府機構亦須在諮詢委員會訂明的各段期間提交進度報告,並在服務計劃完成後提交簡要終期報告。這些報告會上載網上平台,供公眾查閱。
非政府機構須向社署提交經審計的周年和最終財政報告,交代基金撥款的用途,以證明有關款項確實用於申請書所訂明的用途上。
如商業機構捐贈現金,非政府機構須全數使用商業機構的捐款或數額相等於獲批資助額的捐款(以款額較低者為準)後,才可動用批出的基金撥款。
除非獲諮詢委員會批准,否則,有關的非政府機構須在服務計劃結束後,把未用的撥款餘額退還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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