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1間小食食肆因屢次違反《食物業規例》,被食物環境�生署署長飭令,由1月11日至24日,暫時吊銷牌照14天。
該小食食肆位於屯門啟發徑21號地下,持牌人在2003年3月及9月,曾因使用露天地方配製食物而先後被法庭定罪,共罰款4,000元及根據違例記分制被記15分,並曾於2003年12月10日至16日被暫時吊銷牌照7天。
該持牌人也曾於2003年11月,因明知而容受或讓蟑螂在其食物業處所內存在被法庭定罪;去年10月,持牌人再因沒有適當地貯存未加掩蓋的食物,以及使用露天地方配製食物而被法庭定罪。
該持牌人3次定罪共罰款5,500元,並根據違例記分制再記15分,因而導致今次被停牌14天。
食環署呼籲,食物業持牌人必須嚴格遵守《食物業規例》,否則其牌照有可能被暫時吊銷或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