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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1月12日
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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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品牌助港成體育盛事之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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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體育委員會公布「大型體育活動『M』品牌制度及支援計劃」,「M」品牌活動除可獲得資助外,也可發展成以市場主導的「可持續」定期活動;使香港發展成為體育盛事之都。

 

     體育委員會轄下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今天公布「大型體育活動『M』品牌制度及支援計劃」,符合該會所訂標準的大型體育活動,可獲頒發「M」品牌及獲得實質支持,從而發展成以市場為主導及「可持續」的定期活動。

 

     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出席該計劃的啟動儀式時表示,「M」品牌制度及支援計劃可促進香港舉辦更多高質素及定期的體育盛事,使香港發展成為體育盛事之都。

 

     委員會主席胡曉明表示,希望這制度能團結社會各階層的力量,包括體育界、旅遊界及商界,來年為香港籌辦更多世界級的大型體育盛事,提高市民對體育的興趣,加強社會凝聚力及為社會帶來實質的經濟收益。

 

     委員會將按每項獲頒「M」品牌活動的需要,提供支援措施,包括就活動的籌辦、贊助、推廣及宣傳策略提供專業意見;統籌有關政府部門的後勤支援;以及在本地及海外宣傳「M」品牌活動。

 

     資助將以免息貸款、等額撥款或直接補助金形式發放,為期最多3年。免息貸款用以協助體育總會解決在籌辦階段現金不足的問題,須在活動完成後6個月內償還。

 

等額撥款上限三百萬

 

     等額撥款旨在鼓勵申請機構向商界尋求現金贊助,首3年的撥款上限,分別是300萬元、200萬元及100萬元。

 

     直接補助金只供資助某些開支項目,上限也是按年遞減:第1年150萬元、第2年70萬元、第3年50萬元;或等如該年可資助項目總開支的70%(以較低者為準)。

 

     申請機構可選擇申請等額撥款或直接補助金,但不能同時申請該兩種資助,委員會將按所訂的指引嚴格審批每項申請。

 

     符合資格申請「M」品牌的活動,須涉及外地運動員或隊伍、能吸引本地及海外廣泛關注、是有關運動的重要國際賽事;委員會也會考慮活動可帶來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效益。

 

     委員會基本上只考慮認可體育總會所提出的申請,但在特殊情況下,或會考慮其他體育組織或委任代理人所提出的申請。

 

鼓勵商界辦大型活動

 

     為鼓勵商界協力為香港安排更多國際大型體育活動,委員會歡迎商界,包括公關公司及宣傳公司,就有關毋須政府資助的活動申請「M」品牌。

 

     如欲申請「M」品牌計劃下的資助或單是「M」品牌活動認可,可聯絡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秘書處,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5號稅務大樓41樓民政事務局(傳真:2519 7404)。

 

     認可的活動將被列入香港港大型體育活動日程,作海外宣傳及吸引外地體育愛好者。

 

     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現已有對各體育總會在本地主辦的大型國際盛事提供資助;「M」品牌計劃設立後,兩者將互相配合,而委員會會定期檢討「M」計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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