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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8月26日
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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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人須年滿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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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福利及食物局表示,根據現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任何人士如欲成為器官捐贈人,必須年滿18歲或是年滿16歲並已婚的人士。法例並沒有賦予行政機構酌情執行的權力。

 

     �福局指出,訂立年齡限制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士,確保活肝捐贈人士能完全明白其決定捐贈器官涉及的事情,以及能獨立作出決定。

 

     今年較早時,政府接納立法會草案委員會的建議,不論捐贈人的婚姻狀況,最低年齡規定應改為18歲。

 

     18歲這劃一年齡規定,已載列於立法會今年7月通過的《人體器官移植(修訂)條例》,今年稍後時間生效。

 

     近日傳媒報道,1名簡小姐要求當局酌情准許她在年滿18歲前,成為器官捐贈人,捐贈肝臟給其母親。�福局表示,十分同情簡小姐的處境,醫院管理局將繼續提供協助和支援簡小姐及她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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