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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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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港匯」海外藝人繳稅逾9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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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司司長唐英年表示,參演「維港巨星匯」的海外藝人,須根據《稅務條例》,就其在港表演所收取的款項課稅;並預計參與該項演出的海外藝人,共需繳納的稅款超過900萬元。

 

     唐英年今午書面回答立法會議員梁耀忠的提問時說,《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0A條訂明,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可直接或以其代理人名義課稅。

 

     據了解,負責為美國商會籌辦「維港巨星匯」的紅紙有限公司,現正與稅務局結算在「維港巨星匯」中表演的海外藝人所需繳納的稅款。

 

     他表示,紅紙已扣起一些藝人的部分酬金用作繳稅,其他藝人則會直接向稅務局繳稅。美國商會正計算需向稅務局繳付的稅款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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