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在5年內分階段為預先包裝食物實施營養資料標籤制度,由今日起至1月底進行公眾諮詢。
�生福利及食物局副秘書長陳育德表示,政府擬議有關規定時,已經考慮了本港本港居民的健康和疾病狀況、食物業遵守有關規定的成本和對食物種類的影響等。此外,亦參照了國際間的做法和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準則。
當局相信分階段實施強制性營養資料標籤制度可:
* 幫助消費者選擇健康的食物;
* 鼓勵食品製造商提供有利公眾健康,符合營養準則的食品,並有助業界推廣更健康和更富營養的食品; 以及
* 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營養標籤和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
食物環境�生署副署長麥倩屏醫生說,癌症、心臟糖尿病、高血壓、骨質疏鬆和過肥等是香港市民的主要疾病,標籤制度可加強市民了解營養和健康的關係。
分兩階段實行
第1階段為自願性質,食品供應商如選擇在其預先包裝食物上,附加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或其他營養資料,必須遵守法例訂明的營養標籤規定。在第2階段,營養標籤規定適用於所有預先包裝食物。
他說:「我們會在法例生效,給予業界兩年寬限期才實施第1階段,並在全面推行第1階段3年後,才實施第2階段,並讓業界有足夠時間適應新規定。」
陳育德指出:「標籤制度是一國際趨勢,一些國家如加拿大需10年時間全面實施,但香港起步較遲,所以步伐比較快,希望在5年內實施。」
營養標籤規定
當局建議規定所有營養標籤需列明能量(熱量)和九種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總量、飽和脂肪、膽固醇、糖、鈉、膳食纖維、鈣)的含量。
此制度不適用於新鮮蔬果、嬰兒奶粉和食品、以及即食物品。
政府亦建議規定備有營養素參考值的礦物質及維他命,如在營養標籤上標示,其含量以每100克計算,必須超過營養素參考值的5%。而能量和營養素含量,須以每100克食物所含絕對量(以千卡3/公制單位計)來標示。
與營養素相關的規定
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可分為兩大類:營養聲稱和營養素功能聲稱;營養聲稱又可再細分為營養素含量聲稱和營養素含量比較聲稱。
政府建議,所有與營養素相關的聲稱只許涉及能量、蛋白質、碳水化合物、脂肪及其成分(例如飽和脂肪)、膽固醇、糖、膳食纖維、鈉,以及備有營養素參考值的維他命和礦物質。
在公眾諮詢期間,當局會舉辦連串宣傳活動,讓公眾參與討論。公眾諮詢文件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和環境生辦事處索取,亦可從食環署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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