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目前並無承諾或計劃在2003年以後,贊助與「維港巨星匯」同等規模的大型活動。
今年的「維港巨星匯」是一次過的娛樂活動,並獲得政府資助,作為重建經濟活力活動的其中1個項目。
香港美國商會是「維港巨星匯」的主辦機構,以商業原則籌辦該項活動。
政府傍晚發表聲明澄清,特區政府與美國商會簽訂的2003「維港巨星匯」合約,並無承諾贊助任何日後舉辦的「維港巨星匯」。
聲明表示,美國商會構思在秋季於添馬艦舉行國際娛樂盛事,但該活動的知識產權歸於政府。
儘管政府代香港市民,把未來5年這些知識產權的保管權交由美國商會負責,但政府並無承諾資助2003年以後的活動。
至於預付款項,聲明指出,合約列明,政府及美國商會分別於2003年7月31日、8月29日及10月3日,達成3項具法律上有約束力的諒解備忘錄。
在執行每份諒解備忘錄時,政府需向美國商會預先支付2,500萬元,即預付部分贊助費。
聲明表示,預先支付款項在體育及娛樂活動是慣常的做法。
例如在今年初,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向香港足球總會預先支付1,800萬元,確保皇家馬德里足球隊來港作表演賽的合約,其中1,000萬元是預先支付的贊助費。
門票的收益則用作支付各項開支,並抵銷預付款項,而大部分的贊助費也得以退還。
基於同樣理由,政府就「維港巨星匯」向美國商會預先支付贊助費。為確保眾藝人可在「維港巨星匯」亮相,50%的藝人酬金費需要預先支付。
另有數筆款項需在門票出售有所收益前預先繳付,例如架設表演場地及聘請承辦商擔當其他工作。
這筆預付款項不會影響政府最終的責任,正如合約上列明,政府承擔上限為1億元。如最終差額少於1億元,餘額將退回給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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