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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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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司法覆核案向上訴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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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委員會表示,由於公屋租金司法覆核個案的申請人拒絕同意房委會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故房委會將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 第27C條規定,倘一宗上訴個案須越過上訴庭,直接由終審法院聆訊前,必須得到訴訟雙方同意。

 

     雖然這宗個案有重大公眾利益,但由於申請人拒絕,故房委會不能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

 

     這宗司法覆核個案會影響60多萬個公屋家庭,房委會的租金政策,以及日後納稅人對公屋租戶的資助。

 

     房委會對申請人的決定極為失望,但表示將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並希望上訴庭盡快聆訊。

 

     房委會的代表律師認為,這是1宗十分適合直接由終審法院聆訴的個案。若這宗個案迅速得到最後判決,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如果可以越級上訴,可以減少房委會和申請人所須支付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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