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將於明日(12月1日)實施。任何人士使用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建築廢物前,必須在環境保護署開設繳費帳戶。
在公眾填料接收設施、篩選分類設施及堆填區處置建築廢物,每公噸收費分別為27元、100元及125元。有關收費將於2006年1月20日開始徵收。
環保署表示,收費計劃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建築廢物生產者透過將廢物篩選、再用或循環再造途徑來減少產生廢物,從而節省處置廢物的成本和善用寶貴的堆填區空間。
承辦價值100萬元或以上建造工程合約的主要承判商,必須為有關合約開立專用的繳費帳戶,處置該合約承辦的建造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物。
承判商必須在合約批出21天內申請開立帳戶,否則即觸犯法例。
價值少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例如小型建造工程或裝修工程,有關工程的處所擁有人或其承判商均可在環保署直接開立繳費帳戶,該等帳戶可用於多個各價值少於100萬元的建造工程合約。
由明日起,環保署將會開始辦理計劃下各項帳戶開立的申請。
在12月1日前已經批出或截標的建造工程合約,有關承判商可申請豁免繳費,而豁免繳費的帳戶申請須於12月22日或之前提交環保署。
該豁免繳費帳戶只適用於處置該合約承辦的建造工程所產生的建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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