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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7日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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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廠排放限額備忘錄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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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指明牌照分配排放限額技術備忘錄》今天(11月7日)刊憲,訂明電力行業2010年及以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限額數量。

 

     電力行業2010年及以後的年排放總量上限,設定為25,120噸二氧化硫、42,600噸氮氧化物和1,260噸可吸入懸浮粒子。

 

     根據技術備忘錄,發電廠按其所佔供港使用總發電量的比率分配排放限額,確保所有發電廠因應每單位發電量獲配同等的排放限額,以促進清潔生產。

 

     日後如有新發電廠加入電力市場,也可按規定獲分配排放限額,數量最多約為總排放限額數量的百分之一。

 

     為配合各發電廠在電力市場發電量佔有率的變化,排放限額的分配不少於每3年1次,按發電廠最新供港使用總發電量的比率,定期更新。

 

     所有發電廠須確保其有關空氣污染物的實際年排放量不可超出其持有的相關排放限額的數量。

 

     違例者可按超排量每噸重罰30,000元,其後再違例,懲罰更嚴厲,可按超排量每噸罰款6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技術備忘錄11月12日提交立法會,今年年底前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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