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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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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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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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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落實減排機制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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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環境保護署今天(6月6日)公布,正式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安排》,提供具體辦法,讓香港公司與外國機構合作,在香港開展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有關安排可減少香港的溫室氣體排放及實現可持續發展,從而促進實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把大氣中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人為干擾水平上的最終目標。

 

     根據《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註冊或登記設立,並取得有效商業登記證的公司,可以在香港境內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

 

     在香港境內實施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實施機構須經環保署提交申請、報告和資料;環保署將轉交有關文件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委託有關機構,對申請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專家審評合格的項目將獲提交審核理事會審核。

 

     當項目審核理事會審核香港境內實施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時,環保署將派代表參與該理事會的有關工作。

 

     具體工程建設項目的其他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按香港有關法規辦理。實施機構須按照《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經環保署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經營實體提交項目實施和監測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