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空氣污染管制(修訂)條例草案》明天(2月6日)刊登憲報,2月20日提交立法會。修例旨在確保電力行業的排放總量上限能順利、適時及以具透明度的方式落實。
《條例草案》設定香港發電廠從2010年起,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總量上限,並容許發電廠透過排污交易,包括與珠三角地區的跨境排污交易,作為符合排放總量上限的方法。
《條例草案》也建議禁止公職人員出任為上訴委員會成員,以加強《空氣污染管制條例》下的上訴制度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以及廢除環境保護署署長可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轉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覆核的條文。
2005年起,當局已設定發電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總量上限,現正逐步收緊,以確保香港能夠實現與廣東省政府在2002年4月達成的2010年減排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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