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防止空氣污染)規例》周五(7月6日)刊登憲報,7月11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該規例限制船舶排放臭氧消耗物質、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硫氧化物等有害物質;並規管船上燃油的質量,以及規管船上焚燒操作。
根據規例,日後400噸或以上的船舶,不論是香港船舶或在香港水域內的非香港船舶,均須載有國際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或香港防止空氣污染證書,方可在國際水域或非國際水域航行。
運輸及房屋局今天表示,訂立該規例,旨在實施經由國際海事組織通過的有關防止船舶造成空氣污染的國際公約,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國際航運中心的地位。
返回頁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