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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3月30日

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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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新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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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產及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宣傳單張
環保新例:有關禁止生產及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產品的宣傳單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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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4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禁止生產及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限制的產品。

 

     受規管的產品,包括建築漆料、印墨,以及噴髮膠、空氣清新劑、除蟲劑、驅蟲劑、地蠟清除劑和多用途潤滑劑等6類消費品。規例也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環境保護署表示,期望規例可令本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減少約8,000公噸,使香港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管制上晉身國際前列地位。

 

     環保署表示,新規例是邁向達到香港與廣東省政府共同目標的重要一步。兩地政府以1997年排放量為基準,致力在2010年或之前,削減55%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

 

     新規例的詳情,已上載環保署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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