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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2月9日
空氣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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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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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的規例今天刊憲,4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禁止生產及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訂明限制的產品。

 

     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受規管的產品包括建築漆料、印墨及6類消費品,即噴髮膠、空氣清新劑、除蟲劑、驅蟲劑、地蠟清除劑和多用途潤滑劑。

 

     規例也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環境保護署表示,期望規例可令本地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量,減少約8,000公噸,使香港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管制上,晉身國際先進地位。

 

     該法例原於去年11月提交立法會,當局其後同意暫時廢除,以供議員有更多時間研究。

 

     現行規例對原先法例作出技術修訂,但法例的要求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的訂明限制則保持不變,並於今年4月1日、2008年1月1日、2009年1月1日及2010年1月1日分段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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