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減少排放物器件)(修訂)規例》今天刊憲,若修訂規例獲立法會通過,明年4月1日起,所有在實施歐盟排放標準前首次登記的非跨境長怠速重型柴油車輛,必須安裝認可減少排放物器件。
長怠速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包括1995年4月1日以前首次登記,重逾4公噸,而其登記車身類型為機動式起重吊車、混凝土車、溝渠清潔車或壓縮缸車。
環境保護署表示,車主若未能安裝認可的器件,並確保器件運作良好,其車輛牌照可被撤銷或不獲續期。
歐盟前期柴油車輛的粒子排放量,較符合現行歐盟4期標準的車輛多30倍;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安裝這種器件後,其懸浮粒子的排放量可減少約30%。
自今年4月起,歐盟前期柴油車輛(長怠速車輛除外)已須根據法例要求,安裝同類的認可減少排放物器件。
政府去年推行自願性計劃,協助車主為其非跨境長怠速歐盟前期重型柴油車輛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約95%的這類車輛已參加這項安裝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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