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規例》今天刊憲,禁止生產及向本港輸入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高於訂明限制的產品。
受規管的產品,包括建築漆料、印墨,以及6類消費品,即噴髮膠、空氣清新劑、除蟲劑、驅蟲劑、地蠟清除劑和多用途潤滑劑;規例並要求某些印刷機裝置管制排放物器件。
《規例》下周三(11月29日)提交立法會,在通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後,明年4月1日起分階段實施。
環境保護署表示,《規例》內的建議,反映當局和有關行業代表經多月來緊密合作的成果。
當局已與廣東省政府達成共識,以1997年排放量為基準,在2010年或之前把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排放量削減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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