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因未持有許可證而出口廢油,6月1日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入獄兩個月,緩刑18個月。
這是自《廢物處置條例》有關轉移廢物的管制條文實施以來,第4宗被判入獄的案件。
環境保護署表示,相信這次裁決對非法跨境轉移廢物的活動起阻嚇作用。
香港海關5月30日在青衣�杆山路海旁執行打擊非法燃料的行動時,截查1艘香港註冊的船隻和1輛經改裝的車輛。
當時61歲的男船主及38歲的男船長正把廢礦物質油從經改裝的車輛轉到船隻。
案件其後交由環保署調查,被告在受警誡的情況下承認他們意圖把廢油運到內地。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廢油是化學廢物,出口這類廢物必須預先獲得環保署發出的許可證。
未持有許可證進出口有關廢物而被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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