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今天刊憲,有關《巴塞爾禁令》的條例部分即時生效。新條款清楚表明,拒絕從受禁國家輸入危險廢物的許可證申請。
根據修訂條例,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許可證下,在本港輸入或輸出危險廢物,即屬違法,初犯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犯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巴塞爾禁令》適用於由已發展國家,即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歐盟成員國及列支敦士登(受禁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危險廢物。受禁國家的名單在條例的新附表9內列出。
《巴塞爾禁令》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減低從已發展國家輸出危險廢物到發展中國家所產生的不良影響。
環境保護署表示,《廢物處置條例》的新條款清楚表明,拒絕從受禁國家輸入危險廢物的許可證申請。根據現行《廢物處置條例》,凡輸入或輸出任何危險廢物,須持有由環保署署長所簽發的有效許可證。
自1998年12月起,環保署已透過拒絕簽發從受禁國家輸入危險廢物的許可證申請,以行政方式實施《巴塞爾禁令》。
任何人士在未持有有效許可證下,在本港輸入或輸出危險廢物,即屬違法,初犯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再犯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
環保署表示,將在多個口岸實施嚴厲管制,致力打擊非法跨境移運危險廢物的活動,以及堵截從受禁國家非法輸入危險廢物;2004 - 05年間,共作出了53次相關的檢控。
環保署認為,今次修訂為管制跨境移運危險廢物提供法理依據,同時給國際社會強而有力的信息,表明香港對共同執行《巴塞爾禁令》的決心。
《廢物處置條例》內用作界定受進出口管制廢物種類的兩個附表,即附表6和7,也因應《巴塞爾公約》的最新要求而有所更新。
從事廢物貿易人士和出入口商應參考新的法例要求,拒絕接受或參與任何由受禁國家輸入危險廢物的訂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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