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天通過《2005年廢物處置(修訂)條例草案》,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和進口廢物的處置實施法例管制;並在《廢物處置條例》中,列明《巴塞爾禁令》,即禁止從已發展國家輸出危險廢物的國際禁令。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今天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條例草案時指出,條例草案主要的目的,是保障公眾健康;並預計明年中,正式實施醫療廢物管制。
條例草案界定何謂醫療廢物,以及對醫療廢物收集商和處置設施的營運者實施發牌管制。當條例草案生效後,管制計劃的詳情,將列載於新制訂的《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內。
她表示,曾就建議使用處理中心處理醫療廢物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該評估報告的結論是焚化醫療廢物符合環境原則及安全,處理中心也配備足夠設備,符合嚴格的廢氣排放標準。
為減輕當地居民關注,當局建議向葵青區議會定期提交處理中心監測報告,及聘用獨立評估專家,就監測結果向區議會提供專業意見。假若有關規例獲得通過,當局預計於2007年中正式實施醫療廢物管制。
《巴塞爾禁令》在港生效後,任何人士如未經環境保護署署長事先授權而棄置進口非危險廢物,即屬違法。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已嘗試所有其他可行的循環再造途徑或所有把廢物運回來源地的方法,但不成功,才可獲得授權。
任何人非法在港棄置進口非危險廢物,初犯最高可被罰款20萬元及監禁6個月,第2次及其後再犯最高罰款是50萬元及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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