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建議,調高商船排放污染廢物費用,以邁向收回提供服務的所有變動經營成本及相關部門行政開支的目標,新收費擬於3月31日生效。
該署並建議未來4年,分階段調整收費,以避免一次過大幅增加收費,而政府仍需負擔有關服務的全部固定經營成本及建設成本。
有關費用在《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排放污染廢物費用)規例》附表2內列明,修訂規例今天刊憲,下周三(1月18日)提交立法會。
環保署表示,排污費是向政府繳付,以使用化學廢物處理中心的接收設施,收集和處置由商船產生的污染廢物,如液體油類廢物和油類淤渣。
增加有關收費,是為了邁向收回提供服務的全部變動經營成本及相關部門行政開支的目標;建議的新收費將於3月31日生效。
前次調整收費是在1997 - 98年度。政府曾就有關的服務,按2004 - 05年度的成本作檢討,結果顯示有需要增加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