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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排廢氣:1月1日起實施新輕型車輛排放標準,進一步減低車輛排放的廢氣。 |
環境保護署宣布,周日(1月1日)起,所有2.5公噸以下的新登記車輛,必須符合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並收緊柴油私家車的排放標準,至最嚴格的加州標準。
《2005年空氣污染管制(車輛設計標準)(排放)(修訂)規例》2006年1月1日起生效,設計重量不超逾2.5公噸的新登記車輛和新登記柴油私家車,必須符合新的廢氣排放標準。
環保署指出,收緊排放標準可減低車輛排放的廢氣,與歐盟III期標準比較,歐盟IV期標準的輕型車輛排放的污染物約少50%。
修訂規例並規定設計重量超逾2.5公噸但不逾3.5公噸的新登記車輛,由2007年1月1日起,須符合歐盟IV期廢氣排放標準。歐盟於同日收緊這類型車輛的排放標準。
環保署計劃由2006年10月1日起,收緊重量超逾3.5公噸的車輛廢氣排放標準,現正進行立法草擬工作,稍後提交立法會。
環保署自1999年實施減低車輛廢氣排放的全面計劃,措施包括不斷收緊車輛燃料和廢氣排放的標準,以及為柴油私家車訂定最嚴格的廢氣排放標準。
截至今年9月,市區車輛排放的懸浮粒子和氮氧化物,已分別減少79%及41%。
目前逾60,000輛未能符合歐盟I期廢氣排放標準的柴油車,已安裝減少排放物器件;而黑煙車輛數目也減少約8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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