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廢物處置(指定廢物處置設施)(修訂)規例》和《廢物處置(廢物處置的收費)規例》明天刊憲,下周三(11月3日)提交立法會,目標是在2005年夏季實施有關計劃。
有關規例如獲通過,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將在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完成改善工程後展開。
收費計劃旨在為廢物產生者提供經濟誘因,鼓勵他們減少產生廢物和把廢物篩選分類,以便再用或循環再造,從而減慢容量有限的堆填區的耗用速度。
在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和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棄置廢物的建議收費,分別為每公噸125元、100元和27元,希望悉數收回該等設施的建造費用和經常開支。
在指定處置設施棄置建築廢物時,繳付即場入閘費的規定已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所有廢物處置費用經由戶口在直接繳付系統下繳付。
廢物產生者應盡力把建築廢物分類,以免須繳付較高的每公噸125元堆填區收費。被篩選出來完全是惰性建築廢物可以以更低的收費在公眾填料接收設施處置。
如果有關的建築廢物含以重量計超過50%的惰性建築廢物,可運往有提供收費篩選分類服務的篩選分類設施分類;堆填區只接受以重量計不逾50%惰性廢物的建築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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