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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0月8日
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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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管理層須為重犯噪音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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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署

    《噪音管制條例》新條文今天生效。根據新條文,法團管理層須就法團重犯的噪音罪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法團管理層指與法團管理有關的董事或其授權人士。

 

     新條文明確規定,凡法團在同一地方再觸犯同類的噪音罪行,其管理層也屬違犯相同罪行;藉此推動改變企業管理理念,以遵守環保法例和避免違反有關法例。

 

     環境保護署表示,立法目的是令參與法團日常管理的人士,須就其法團重複再犯的罪行負上個人法律責任。

 

     這條例中的法團,不包括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註冊的法團;而非執行董事和與法團管理無關的董事,均毋須根據新條文負上法律責任。

 

     有關法團管理層,在收到環保署發出的警告通知書後,便須為其法團再犯的同類噪音罪行負上法律責任;每份警告通知書有效期為兩年。

 

     新條文也為法團管理層提供免責辯護。若管理層證明已採取合理預防措施,並盡了應盡的努力,以防止法團觸犯有關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然而,如罪行涉及未持有建築噪音許可證而進行建造工程,有關免責辯護便不適用。

 

     根據新條文,噪音管制監督可發出業務守則,為業界提供良好管理的一般指引,以避免違反《噪音管制條例》。

 

     兩份為建造業界和工商業界制定的業務守則,今天刊登憲報。該兩份業務守則和資料便覽已上載環保署網頁。如欲查詢新條文,可致電2594 6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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