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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7月2日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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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通過建築廢物收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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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通過《2003年廢物處置(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2005年實施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

 

     建議的收費計劃以「污染者自付」為原則,為廢物製造者提供經濟誘因,鼓勵他們減少產生廢物,並把廢物篩選分類,以便循環再造。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2讀條例草案時說,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是政府廢物處理策略的重要一環。

 

     廖秀冬說,由於推行收費計劃對業界有影響,故在制訂收費的過程中,一直與業界保持緊密商討,並因應他們的意見和關注的事項,修訂了收費計劃的主要安排。

 

     條例雖訂明非法棄置廢物的罰則,但或會令非法棄置廢物的問題惡化。

 

     故此,廖秀冬說,為防不法分子逃避繳付費用,有需要加強法例條文,管制非法棄置廢物。

 

     政府去年12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修訂《廢物處置條例》(第354章),為推行建築廢物處置收費計劃提供法定基礎;並加強管制非法棄置廢物。

 

     收費計劃的要點包括:

 

•把在堆填區、篩選分類設施和公眾填料接收設施棄置建築廢物的收費,分別定為每公噸125元、100元和27元,以悉數收回該等設施的開支;

 

•設立直接付款制度,規定大型的廢物產生者開立賬戶,直接向政府繳付廢物處置費用。這些大型的廢物產生者,主要為承辦價值100萬元或以上建造工程的主要承建商,他們製造的建築廢物,佔總數的70 - 80%;

 

•取消小型工程的建築廢物現場繳費的安排,並規定所有廢物處置費用,均須透過賬戶繳付;

 

•豁免所有在收費計劃實施前已批出的建築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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