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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19日
自然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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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物種修訂條例六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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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農自然護理署

    《2004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公告》及《2004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修訂)令》,將於今年6月1日生效。

 

     新納入管制或加強管制的物種,包括一些淡水龜種、鯨鯊、姥鯊、海馬及大葉桃花心木。 

 

     公告及修訂令今年1月21日�登憲報,旨在配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就管制物種所作的最新修改。

 

     有關的生效日期公告於今天�登憲報,6月1日開始生效。

 

     根據《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除獲得豁免外,受保護的物種(包括其部分及衍生物)的進口、出口、管有或控制均受許可證管制所規限。

 

     為方便業界就相關物種進行合法買賣,同時又不會影響香港履行公約的義務,政府提出《2004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豁免)(修訂)令》,豁免管有或控制鯨鯊、姥鯊、海馬(除活生動物外)及大葉桃花心木受許可證的規限。

 

     不過,進口或出口有關物種前仍必須獲得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發出的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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