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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15日

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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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有效防止電子廢物跨境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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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

     環境保護署回應新聞界詢問時表示,香港致力打擊非法電子廢物跨境轉移。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只有具有害成分或被有害成分污染的電子廢物,才會被視為有害廢物,該等廢物的進出口均受許可證的管制。

 

電子廢料可循環再造

 

     根據《巴塞爾公約》和《廢物處置條例》,非有害電子廢物,如電腦外殼、電線和電子零件,均被視作可循環再造廢料。

 

     環保署表示,國際間的共識,是推廣該等廢料的循環再造,並以較寬鬆的進出口管制,方便該等廢料的轉移。

 

     環保署定期檢查載運電子廢物和舊電子及電器產品的船隻,防止有人冒用二手貨物或非有害電子廢物的名義,出口有害電子廢物。

 

     內地與香港之間有害廢物跨境轉移,也須根據《巴塞爾公約》訂明的預先通告及同意的制度。

 

多項措施防產生廢物

 

     環保署強調,防止產生廢物和回收廢物,是該署處理廢物問題的重點。

 

     在處理電子和電器產品方面,該署一直與回收業、綠色團體和地區組織合作,研究加強回收和再用該等產品的方法,包括與兩個志願團體合作,在今年1月推出一個電腦和電器的回收和循環再造試驗計劃。

 

政府注資推動回收業

 

     政府已向環境保育基金注資1億元,主要讓地區組織和綠色團體舉辦地區性的廢物回收活動。

 

     政府也推行了多項措施,推動本地回收業的發展,包括為回收再造行業提供短期租約土地,並計劃在屯門設立一個20公頃的回收園,為回收再造業提供長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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