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ease use a Javascript-enabled browser.
香港政府新聞網
*
網頁指南主頁
*
* 天氣
*
* 交通情況
*
* 類別:
*
**
財經
*
*
**
教育與就業
*
*
**
社區與健康
*
*
**
環境
*
*
**
治安
*
*
**
基建與物流
*
*
**
行政與公民事務
*
*
*  政府評論
*
* 新聞焦點
*
* 都會生活
*
* 兒童天地
*
* 攝影廊
*
* 短片集
*
* 大眾心聲
*
* 施政報告
*
* 財政預算案
*
* 關於我們
*
*
*
*司法機構
*
*立法會
*
*區議會
*
*宣傳短片
*
*香港政府一站通


  English繁體簡體純文字PDARSS
*
*
  2009年4月22日
版權
*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

    《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4月24日(周五)刊憲,在《版權條例》下增訂新附表,訂明複製及分發罪行不適用的擬議數字界線範圍,並把內聯網分發豁除於罪行的適用範圍外。

 

     當局2007年修訂《版權條例》,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的情況下,任何人士如定期或頻密地複製或分發書本、雜誌、期刊或報章的侵權複製品供業務使用,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即屬犯罪;該條文須待訂定有關的數字界線後才生效。

 

     過去兩年,政府與香港複印授權協會及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經深入磋商後,擬備了條例草案中的數字界線。

 

     報章、雜誌及期刊在任何14天內,最高500版載有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A4紙頁面。

 

     書本和學術期刊在任何180天內,最高的零售總值為6,000元。如為分發而複製或分發超過1本頁數的25%,或學術期刊中整篇文章的侵權複製品,該書本或學術期刊,或該篇文章的零售價值將計算在零售總值之內。

 

     業務最終使用者,若他們在未取得合適特許的情況下複製或分發印刷作品,即使他們複製或分發的程度不超過相關的界線而毋須負上刑責,但版權擁有人仍可循民事途徑向其索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稍後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




返回頁頂
* 請勿濫用999 *
*
*
* 列印
* 電郵本頁
*
*
*
相關連結
*
*
*
其他新聞:
更多..
*
*
  香港品牌
*
*
*
主頁 | 財經 | 教育與就業 | 社區與健康 | 環境 | 治安
基建與物流 | 行政與公民事務
政府評論 | 新聞焦點 | 都會生活 | 兒童天地 | 攝影廊 | 短片集
大眾心聲 | 施政報告 | 財政預算案 | 關於我們 | 聯絡我們 | 重要聲明 | 私隱政策
Internet Explorer 5.0/ Netscape 6.0 或以上版本瀏覽可得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