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4月24日(周五)刊憲,在《版權條例》下增訂新附表,訂明複製及分發罪行不適用的擬議數字界線範圍,並把內聯網分發豁除於罪行的適用範圍外。
當局2007年修訂《版權條例》,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的情況下,任何人士如定期或頻密地複製或分發書本、雜誌、期刊或報章的侵權複製品供業務使用,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即屬犯罪;該條文須待訂定有關的數字界線後才生效。
過去兩年,政府與香港複印授權協會及香港版權影印授權協會,經深入磋商後,擬備了條例草案中的數字界線。
報章、雜誌及期刊在任何14天內,最高500版載有版權作品的侵權複製品的A4紙頁面。
書本和學術期刊在任何180天內,最高的零售總值為6,000元。如為分發而複製或分發超過1本頁數的25%,或學術期刊中整篇文章的侵權複製品,該書本或學術期刊,或該篇文章的零售價值將計算在零售總值之內。
業務最終使用者,若他們在未取得合適特許的情況下複製或分發印刷作品,即使他們複製或分發的程度不超過相關的界線而毋須負上刑責,但版權擁有人仍可循民事途徑向其索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稍後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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