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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新聞網  
 香港政府新聞處網上採訪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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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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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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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譴責渣打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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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對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譴責,指渣打未有以客戶的最佳利益行事,也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合理地確保投資兩家基金公司發行的互惠基金的客戶得到公平對待。

 

     這次決定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對渣打在2001年5月至2003年9月期間分銷互惠基金及相關交易運作的調查。

 

     金管局將在去年1月10日把調查結果轉介證監會作進一步行動。

 

     調查主要針對渣打給予客戶Stone Castle Ltd優待;在投資於某兩家基金公司發行的互惠基金的渣打客戶中,Stone Castle獲渣打給予優待。

 

     金管局發現,渣打讓Stone Castle取得相關互惠基金的即日定價,從而可以轉入或轉出基金,但渣打其他客戶只獲提供翌日的定價,未獲通知或沒有獲得即日定價安排。

 

     證監會認為Stone Castle獲優待較先取得定價的安排可被濫用,可能令其以較佳價格早於渣打其他客戶進行交易,可導致損害其他客戶的利益。

 

     渣打已與證監會達成協議,向那些曾投資有關基金但未獲渣打給予同等對待的合資格客戶付款。

 

     在這項協議中,渣打不同意本身曾經犯錯,並且是渣打自願向客戶付款的。

 

     根據付款安排,曾投資有關基金的合資格渣打客戶約有1,260名,他們每人將共獲付0.1美元至12,739美元不等,另加利息,合計總額約為320,000美元另加利息。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證監會《操守準則》訂明的一項重要責任,是公平對待客戶,不可因優待某客戶,而犧牲其他客戶的利益。渣打同意達成有關協議,顯示對這項重要責任的承擔,這對銀行本身、客戶以至監管機構都是適當的解決方法。

 

     金管局銀行業拓展部助理總裁李令翔先生表示,這對各方來說確是適當的解決方法。金管局將繼續與證監會緊密合作,處理有關註冊機構的執法事宜。

 

      證監會在決定應向渣打採取甚麼適當行動及商討和解方案時,已考慮到渣打主動向金管局匯報事件,在金管局和證監會的調查中充分合作,並同意向客戶付款,故證監會決定減輕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