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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競爭: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簡介競爭法立法建議的諮詢文件。旁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蔡瑩璧。 |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表諮詢文件,提出競爭法立法建議,並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至8月5日;預計2008 - 09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文件建議設立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獨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並同時容許私人訴訟。
基於經濟效益或整體公眾利益,競爭法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而涉及整體公共政策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豁除某些活動受法例規管。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天(5月6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引入新法例實施競爭政策,促進可持續競爭,提升經濟效益及令消費者受惠。
設獨立競爭委員會
他指出,社會普遍支持制訂跨行業競爭法,希望透過訂立清晰可執行的條文,禁止反競爭行為,為企業提供更佳的營商環境,保障消費者權利。
馬時亨說,因應商界及中小企擔心營商成本上漲,或引致過量訴訟,故諮詢文件列出多項建議,釋除有關疑慮。
諮詢文件涵蓋多個範疇,包括規管架構及安排、被禁止的行為、合併規管、豁免受法例規管的準則和機制、私人訴訟,以及中小企關注的事項。
諮詢文件建議,成立獨立於政府的競爭事務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管理局監督全職的行政機構。委員會負責調查反競爭行為,裁決違法行為是否發生,以及在適當時判予補救方法。
委員會可判罰千萬
透過成立獨立的調查小組,調查可能違法的個案;小組由管理局的1名委員主持,該委員不得參與委員會的審裁,確保調查與審裁的職能分開。
諮詢文件建議,成立獨立的競爭事務審裁處,有權全面覆檢委員會的裁決;審裁處由司法人員及非司法人員組成。對於審裁處的裁決,有關人士可向上訴法庭,就法律論點及補救方法提出上訴。
諮詢文件也提出,法例應適合於從事經濟活動的個人、公司或其他實體;條文以概括的形式訂立,禁止具有嚴重削弱競爭目的或效果的活動或協議,以及禁止擁有強大市場力量的企業濫用力量。
違反行為規則將受到民事懲處,委員會可判以最高1,000萬元的罰款;委員會也可向審裁處申請判處更高的懲罰。
至於罰款上限,國際間通常定於違法行為發生期間總營業額的10%,文件建議本港採用相若的上限。
規管合併提三方案
若罰款超過最高上限或取消公司董事資格,委員會需向審裁處申請。在裁定行為是否違法前,審裁處可應委員會的申請,發出臨時「停止及制止」令。
諮詢文件也就規管合併,提出3個方案,包括以類似電訊條例的模式實行,委員會可調查有問題的企業合併;或把合併規管先寫入法例,檢討法例執行效果後,再決定規管的生效日期;或不把合併規管寫入法例,待檢討法例執行效果後,再決定是否寫入法例。
文件建議,基於經濟效益或整體公眾利益,競爭法不適用於政府或法定機構;當有需要考慮整體公共政策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豁除某些活動受法例規管。
文件指出,政府和法定機構的活動,涉及公共服務、公共政策或公眾利益;與本地生產總值比較,公營部門的整體規模較小,建議法例旨在遏止商業市場上的反競爭行為;加上公眾的主要關注為私營機構的反競爭行為。
條例適合所有行業
至於私人訴訟,文件建議,任何人士如因反競爭行為蒙受損失或損害,不論委員會是否裁定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均有權提起私人訴訟要求賠償及其他補救方法。私人訴訟由競爭事務審裁處聆訊;審裁處有權不審理欠缺理據或無理取鬧的訴訟。
因應中小企的關注,諮詢文件建議,競爭事務委員會應設有1名擁有中小企經驗的委員;中小企若不涉及嚴重削弱競爭為目的的「嚴重」行為,如操縱價格、串通投標或市場分配等,或若協議各方的總市場佔有率不超過20%,委員會不會追究有關協議。
競爭條例適合於所有行業,包括電訊及廣播業;電訊條例及廣播條例與競爭條例重複的條文,應予以廢除。電訊管理局及廣播事務管理局應與委員會共同管轄負責行業的競爭事宜。
當局計劃,2008 - 09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估計競爭事務委員會初期需要約70名全職人員,每年預算6,000 - 8,000萬元;競爭事務審裁處初期的每年營運費用約600萬元。
諮詢文件已上載這裡;有關意見請在8月5日或之前,透過電郵或郵寄至「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第1期29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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