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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4月15日

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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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作品擬引入電子傳播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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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表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的初步建議,為版權作品引入涵蓋所有電子傳送模式的傳播權利,並訂定在指明情況下違反這項權利的刑責。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表示,初步建議將是下一輪公眾諮詢的基礎;並期望,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敲定相關立法建議。

 

     馬時亨今天(4月15日)出席立法會工商事務委員會會議時重申,政府致力確保保護版權制度在科技進步下仍健全有效。

 

     馬時亨說:「在制訂初步建議時,政府考慮了在2007年進行的公眾諮詢的結果。

 

平衡各方不同需要

 

     「政府注意到必須小心平衡各方不同的需要,包括保護版權制度須提供有利本地創意產業持續發展及香港發展成為互聯網樞紐的環境,並保障個人私隱。

 

     「這些初步建議將會是我們下一輪公眾諮詢的基礎。政府會積極與相關持分者展開討論,以期就未來路向建立共識。

 

     「視乎進一步公眾討論的進展,我們期望在2008年年底╱2009年年初敲定相關立法建議。」

 

     商務及經濟發局建議,為版權作品引入涵蓋所有電子傳送模式的傳播權利,並訂定在指明情況下違反這項權利的刑責。這權利將有助版權擁有人在數碼環境中利用他們的作品,並能促進數碼內容的開發和電子傳送科技的發展。

 

豁免暫時複製作品

 

     在考慮應就違反這項權利引入什麼刑責時,該局注意到,把所有未獲授權的傳播一律列為刑事罪行,可能會令刑責範圍過廣,造成不利的深遠影響。

 

     該局建議,針對在指明情況下未獲授權而主動向公眾傳播作品的作為增訂刑責,即為業務目的或在業務過程中傳播作品,或在其餘情況下把版權作品以「串流」的模式傳播至接收者,而傳播達到足以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初步建議也包括就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在技術上需要或有助傳送過程有效運作的情況下暫時複製版權作品的作為,包括互網商的快取活動提供版權豁免。除有助節省頻寬外,快取活動是在互聯網上有效率地傳送資料所不可缺少的一環。

 

     該局建議,制訂打擊網上侵權活動的自願性互網商實務守則,並在法例訂明,法庭在裁定互網商有否授權他人在所經營服務平台進行侵權活動時,可考慮互網商有否遵行該實務守則。

 

冀能取得廣泛共識

 

     考慮到要版權擁有人證明他的實際損失,特別是在數碼環境中被侵權而引致的損失,並不容易,該局建議在法例訂明其他因素,以協助法庭考慮可判給的額外損害賠償。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重申,不支持引入可能損害個人資料保障而不受法庭監察的披露侵權者身分替代機制,也不支持就未獲授權下載活動和點對點檔案分享活動引入新增刑事法律責任的原因。

 

     在開展下一階段公眾諮詢時,該局建議同時諮詢公眾有關媒體轉換例外情況的建議。這項例外情況,可讓使用者更靈活和方便地使用版權作品。

 

     馬時亨強調,歡迎各持分者及社會大眾就初步建議發表意見;並期望,經過充分而有根據的討論後,可以在社會上取得廣泛共識,以及在各方不同的利益之間,求取合理的平衡。

 

     市民可於8月31日前,透過電郵、傳真2869 4420或郵寄至香港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第1期29樓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工商及旅遊科第3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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