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天(4月2日)發表諮詢文件,展開有關改善《公司條例》中公司名稱、董事職責、法團出任董事及押記的登記條文等各項建議。
諮詢文件建議,考慮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權力,在收到法庭命令後,指示被告公司更改其侵權名稱,以及把沒有遵從處長指示的被告公司更名為其註冊編號,以打擊「影子公司」可能濫用公司名稱註冊制度的問題。
提高公司透明度
當局並考慮應否把主要源於判例的一般董事職責,編纂為成文法則,使公眾更容易理解;以及應否要求董事在履行其促進公司成功經營的責任時,考慮更廣泛的因素。
諮詢文件提出,考慮在合理的寬限期後,完全禁止法團出任董事,或規定每間公司最少須有1名個人出任董事,以提高公司運作的問責性和透明度,並改善有關董事責任的執法。
當局建議,更新可登記押記的清單,透過不同方法改善押記的登記程序,包括規定整份押記文書需作登記並供公眾查閱,以及把登記期限由5周,縮短至21天,以縮短押記向第3者「隱藏」的時間。
擬引入行政機制
其他諮詢公眾的項目,包括應否為逾時登記押記引入行政機制,取代向法院提出申請的現行制度。
有關意見將納入2009年年中發表的白紙條例草案內,再諮詢公眾。初步計劃2010年第3季向立法會提交《公司條例草案》。
諮詢期至6月30日,意見可電郵、傳真(2869 4195),或郵寄至金鐘道政府合署15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公司條例草案專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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