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今天(12月31日)宣布,續發牌予龍鼓灘發電廠,有效期由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發電廠的許可總排放量,將保持在現水平。
環保署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續發牌照予龍鼓灘發電廠,發電廠許可的總排放量,維持在520公噸二氧化硫、2,500公噸氮氧化物,以及65公噸可吸入懸浮粒子。
環保署表示,龍鼓灘發電廠續發牌照的條款,包括電廠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儘量採用天然氣,以減低污染物排放量。
當龍鼓灘發電廠超出排放上限1公噸的污染物時,中電青山發電廠必須減少該類污染物5.6公噸,至58公噸;相應抵銷確保發電總排放有更大的淨減值,達致2010年的減排目標。
環保署已�手修訂《空氣污染控制條例》列明的排放上限,並在較早時收緊青山發電廠的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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